信托文化 | 為什么要進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
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文化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的靈魂。文化興國運興,文化強民族強。沒有高度的文化自信,沒有文化的繁榮興盛,就沒有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蔽幕峭苿右粋€行業穩健發展的動力之源,文化約束著一個行業各個參與主體的行為規范。由此可見,“信托文化”是信托公司轉型發展的源動力,而信托文化的核心在于“受托人責任”。
信托行業因其私募特性,并不為大眾所熟悉。為了讓投資者了解更多信托知識,東莞信托從中國信托業協會和中國銀行保險報聯合編制的《信托知識百問百答》中,精選出知識點,形成不同主題內容合集,旨在普及金融智慧,踐行投資者教育責任。
本期為信托知識精選第三十六期,主要為大家普及資管新規對信托消費者有那些影響,以及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必要性。
本期關鍵詞:資管新規、適當性原則、賣者盡責、買者自負
近兩年常聽到的“資管新規”到底說的是什么?對信托消費者又有什么影響呢?
答:資管新規是指由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管理局四部委在2018年4月聯合發布的《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它是一部專門指導各類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綱領性文件,與金融消費者所購買的信托計劃、銀行理財產品、公募與私募產品密切相關。
資管新規對信托消費者投資理財主要有兩方面的影響,一是消費者購買的資管產品不得再保本保收益,這就需要消費者有一定的風險識別能力和損失承擔能力;二是隨著資管業務的規范,金融體系內的風險將會得到更好地控制,能讓信托消費者所處的投資理財環境更加健康、規范、穩定。
什么叫投資者適當性管理?這樣做有何必要?
答: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是賣方機構應對投資者履行的一種義務——投資者適當性義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印發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規定,適當性義務是指賣方機構在向金融消費者推介銷售銀行理財產品、保險投資產品、信托理財產品等金融產品時,必須履行的了解客戶、了解產品、將適當的產品銷售給適合的金融消費者等義務。
適當性義務最早出現在美國,用來規范證券從業機構的不當行為。近年來,適當性義務內容逐漸充實、完善,在我國各級法院的審判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已成為理財糾紛案件中投資者尋求救濟的直接法律依據。
進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目的,是為了確??蛻裟軌蛟诔浞至私庀嚓P金融產品風險的基礎上,做出投資決策,并承受由此產生的收益和風險。因此,適當性義務的履行是“賣者盡責”的主要內容,也是“買者自負”的前提和基礎。
信托公司及其代理機構營銷信托產品,應當遵循風險匹配和審慎合規原則,加強信托產品營銷行為的合法性、合規性審查管理。一是要求信托公司告知投資者有關合格投資者要求、風險評估等相關信息,充分揭示產品投資風險,加強投資者教育,提高投資者金融水平和風險意識,向投資者充分傳遞“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理念。
二是要求信托公司向投資者銷售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信托產品。加強信托產品風險等級評定,有效評估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和投資需求,不得虛假和夸大宣傳,誤導投資者,不得通過對信托產品進行拆分等方式,向風險承擔能力低于產品風險等級的投資者銷售信托產品。
來源:根據中國信托業協會和中國銀行保險報聯合編制的《信托知識百問百答》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