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東莞信托·鼎信-東方華邦1號結構化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于2018年12月19日提前終止。作為該信托計劃的受托人,我公司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于2018年12月19日成立清算小組,對該信托計劃進行了清算,現將清算情況報告如下:
一、信托計劃基本情況
本信托計劃分三次募集,實收信托規模8000萬元,于2017年12月12日正式成立,信托計劃用于與東莞市華邦集團有限公司(簡稱“華邦集團”)、東莞市東方世紀城置業有限公司(簡稱“東方世紀城置業”)共同出資成立有限公司(簡稱“合作公司”),并按監管規定認繳信托業保障基金;合作公司占股比例為華邦集團和東方世紀城置業分別占股40%,本信托計劃占股20%;通過合作公司參與位于東莞市石龍鎮黃家山土地面積約為33125平方米(簡稱“石龍項目”)的項目投資開發;資金閑置時,可投資于信托計劃、貨幣基金、銀行理財或銀行存款扥。
2018年12月19日,信托計劃已收回全部投資本金及與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出資協議,同意轉讓我司持有的合作公司全部股權。
二、信托計劃的管理
我公司自成功發行該信托計劃以來,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盡職管理信托財產。
{ruguo:pager}在賬務管理方面,我公司嚴格執行《信托業務會計核算辦法》及有關規定,實行獨立的財務會計制度,為信托資金設立銀行專用賬戶,實行獨立的核算,本計劃的賬戶嚴格與我公司的自營及其他信托賬戶分開管理,并按季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
三、信托收益及分配
本信托計劃的損益詳見下表。本計劃在存續期內合計取得收入人民幣8,903,918.90元,受托人合計向全體受益人分配投資收益共計人民幣6,774,728.77元。
信托計劃收益分配計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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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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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日期 |
2017年12月12 日 |
結束日期:2018 年12月19日 |
序號 |
項目 |
本月數 |
1 |
一、營業收入 |
8,903,918.90 |
2 |
利息收入 |
20,931.03 |
3 |
其中:貸款利息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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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存款利息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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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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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利息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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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利息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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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租賃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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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投資收益(損失以“-”號填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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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其中:長期股權投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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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收益權投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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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交易性金融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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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其他投資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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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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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其他收入 |
8,882,987.87 |
16 |
二、營業支出 |
2,129,190.13 |
17 |
管理費用 |
2,097,211.37 |
18 |
其中:受托人報酬 |
2,029,443.30 |
19 |
銀行結算費 |
983.99 |
20 |
銀行托管費 |
27,734.80 |
21 |
印刷費 |
2,849.28 |
22 |
差旅費 |
|
23 |
律師費 |
36,200.00 |
24 |
代理手續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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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服務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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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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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營業稅金及附加 |
31,987.76 |
28 |
資產減值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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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其他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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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三、信托凈利潤(虧損以“-”號填列) |
6,774,728.77 |
上表中關于本信托計劃的管理費用支出主要包括以下項目:
1. 受托人報酬:用于向受托人支付因處理信托事務而應當取得的報酬。依據信托合同第10.4.1條及說明書第5.10.4條的規定,本信托計劃項下受托人報酬分為固定信托報酬及業績報酬。固定信托報酬以信托資金的0.5%年費率計算,業績報酬在信托計劃終止日計提,并在完成信托合同約定的清算程序后支付。受托人累計收取信托報酬2,029,443.30元
2. 銀行托管費:用于向為本信托計劃履行保管信托財產之責任的第三方托管銀行而支付的服務費用,本信托計劃的托管銀行為中信銀行東莞分行。依據信托合同第10.4.2條以及受托人與托管銀行簽定的《保管協議》的規定,以信托資金的0.04%計算,本信托計劃累計向托管銀行支付托管費27,734.80元。
3. 律師費:用于向為本信托計劃出具法律意見和提供法律咨詢顧問服務的律師事務所支付的費用,為本信托計劃服務的律師事務所為廣東賦誠律師事務所及其他提供法律盡調的律師事務所。依據信托合同第10.4.3條的規定,本信托計劃累計向上述律師事務所支付費用36,200.00元。
4. 差旅費:用于受托人因離開東莞市以及地區處理信托事務、監管信托財務運用或跟進本信托計劃執行情況而支付的經辦人員差旅費用。受托人堅持例行節約之原則,并依據信托合同第10.3條規定而支付差旅費用。在本信托計劃存續期內,受托人經辦人員前往東莞市以外等地處理信托事務,合計支出差旅費用0.00元。
{ruguo:pager}5. 印刷費:依據信托合同第10.3條的規定,本信托計劃累計向印刷公司支付費用2,849.28元。
6. 銀行結算費:依據信托合同10.4.3條的規定,本信托計劃累計向托管銀行支付結算費983.99元。
本信托計劃項下的信托財產按信托計劃合同的相關約定,受托人應當于信托計劃終止日起10個工作日內出具清算報告后,根據清算報告分配信托財產。
委托人可以在清算報告公布后2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受托人提出異議,如在異議期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無異議,受托人就信托文件和清算報告所列的事項解除責任。
東莞信托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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